经济犯罪概念外延和内涵目前均无定论【杨佰林】
经济犯罪概念外延和内涵目前均无定论。
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网络金融犯罪等概念在犯罪主体和客观方面都存在大量交叉,单独定义经济犯罪既非易事,也无此基础。
其一、民法、行政法、刑法对同一个经济行为都有自己的调整规范。
经济犯罪存在于经济领域,随附于具体的市场经济经营行为,在行为主体、行为载体、行为内容上具有同一性,这让经济犯罪有着“打着合法经营幌子”的招牌。
刑法的法定性在经济犯罪中与在普通刑事犯罪中存在一定的区别,经济犯罪与民事违约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存在竞合,同一经济行为既可受经济法规、行政法规的调整,也可受刑事相应罪名的约束,其间有量与质上的区别。
其二、是否属于犯罪在经济案件中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刑民交叉、罪与非罪在经济犯罪中表现的最为突出,也最为集中。一起有财产后果事实的经济案件,在案发之前,人们无法确定它一定属于犯罪,这一点是其他类型的犯罪所无法比拟的。
其三、大多数职务犯罪中充斥着利益与金钱因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犯罪罪名成立的重要构成要件,多为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因而既是职务犯罪也可以是经济犯罪。
其四、司法弹性空间较大。我国地域经济发展不均衡,经济立法和经济调整举措层出不穷,特别是市场中不断涌现出的新的经营模式、融资模式等会催生出新型的经济犯罪。市场经济走在立法的前面,经济犯罪立法上的滞后性问题比较明显。同样的经济案件,不同地方的法院在罪名认定和定罪量刑上可能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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