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立案"与“以人立案”【杨佰林】
经济犯罪是以事立案,区别于普通刑案的以人立案。
普通刑案往往先发现犯罪结果或线索,再顺藤摸瓜查找犯罪嫌疑人,立案时嫌疑人尚未归案或身份不明,侦查的核心任务是“找人”,人查明“谁做了”,以人立案的特点是收集固定证据相对客观中立,侦查围绕犯罪行为实施的原始状貌展开,侧重于还原客观行为轨迹以锁定行为人。
而经济犯罪则不同,其立案建立在初查基础上,一般来说是在行为人和案件事实俱已明确的前提下进行的,此时,侦查的核心任务不是“找人”,而是“定性”,立案重点不在于查明“谁做了”,而要查明“为什么做、如何做”,在于查明涉案事实并非经济纠纷而是犯罪结果。作出立案决定之日,意味着案件性质甄别的工作已完成,立案后的侦查工作围绕初查定性来确定收集证据的范围及方向。
“以事立案”对罪名的认定和主观要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部分对主观要件有法定要求的罪名中,侦查机关在不能突破有罪口供时,就需要围绕推定之基础事实加强调查取证,为完成主观推定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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