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中“占有”内涵分析【杨佰林】

经济犯罪“非法占有”之“占有”内涵分析。

在民法理论中,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四项权能中,占有权是最根本的也是最能体现所有权性质的权能。诈骗类犯罪均以所有权中的非法占有作为犯罪成就的条件,其他三项权能使用、收益、处分在所不问,非法占有事实成立即构成犯罪。刑事上的占有目前以对财产“实际控制说”为主流观点,从而与民事上的占有存在差别,刑事上的占有侧重于形式上的占有,而民事上的占有以价值实现为目的。

至于占有之后的价值利益能否实现,在普通侵财类犯罪中通常不予考虑,只要完成占有即构成犯罪,但经济犯罪的“占有”却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假如有一笔资金,合同相对方通过合同或融资完成“占有”,到期不能归还,因该资金已经被投入到经营或项目中去了,行为人个人并没有使用,也不能收益,那么,此时的“占有”是否属于刑事上的“占有”,就不无疑问。其次,既然没有处分,个人也没有使用,则受害方的资金就没有遭受实际损失,涉案资金只是变换了一种存在方式,只是财产权能受到了限制,但权能受限显然并不能等同于刑法上的财产损失,不等于刑法上的“侵害”。再次,如果只是财产权能受到限制,则受害人的财产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只是不能及时归还,因而也就没有“占有”、没有“占有”也就没有犯罪事实发生。理论上虽可以探讨,但司法实践中,金融诈骗类犯罪中的涉案资金多会涉及到这一情形。

从以上分析看,传统侵财类犯罪的 “占有”可以用“实际控制说”去套用,而合同、融资类犯罪的占有并不能直接套用“实际控制说”,因其“占有”是不完整的,并且是以合法的合同、融资行为完成的,除资金不能及时归还外,其资金价值仍以双方明知的某一方式存在。当然,如果合同、融资行为已经被证明为“诈骗”的,则另当别论。涉合同、项目、融资、工程类经济犯罪中,本文探讨的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通性,涉案资金的存在方式发生了转化,由资金转变为项目或工程等存在物,资金价值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受害方的财产利益在理论上并没有受到损害,这个问题值得更深入的探讨。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职务犯罪辩护律师,上海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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