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的目的分类【杨佰林】

2026-08-03 14:43 2

经济犯罪中犯罪目的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法规定某些罪名在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才能构成犯罪。如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等,之所以如此专门规定,是因为该等罪名之行为容易与案发前合法的经营行为、合同行为相混淆,容易把犯罪的主观与正常的经营谋利目的相混淆,落实到实践中如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在财产后果事实存在的前提下,只有主观上是以非去占有为目的的,才能构成诈骗类罪名。

        2、以牟利为目的。如《刑法》第152条规定的走私淫秽物品牟利罪,第175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第228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均属此列

        3、以营利为目的的也可能因严重侵害了市场某一管理秩序而构成犯罪,除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某一具体经济行为外,还要求行为人是以营利为的目。如第217条规的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就属此列。

4、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如刑法第389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该法条同时又规定了,不论有无“不正当利益”存在,凡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包括各种回扣、手续费,均以行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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