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的立案定性引领证据收集方向和范围【杨佰林】
经济犯罪的立案定性引领证据收集方向和范围。
刑事诉讼法对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是客观、全面,按照犯罪实施的原貌去认识犯罪过程,这与经济犯罪的调查取证存在一定的差别,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后,侦查工作会围绕着定性展开,围绕定性确定证据收集的方向和范围。
1、经济犯罪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一般是公开的。
经济犯罪的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本身是固定的,在立案前多数已经公开,为双方当事人所掌握,但从哪个角度去认识,得出的结论如何,取决于案件定性及侦查方向的不同。与普通刑事犯罪由案到人的侦查路径不同,经济犯罪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明确,行为人基本确定,无需现场勘查,无需调查摸排,也无需划定侦查范围,侦查工作的重点在于围绕案件定性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的“认识”与“甄别”,这种“认识”与“甄别”的过程,本质上是对已有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层面的再加工。
2、案件定性和证据收集在个别情况下具有双向性。
定性引导证据收集的方向,在侦查初期,收集到的证据也有可能反过来影响案件定性。经济犯罪侦查是在财产后果事实上展开的,收集来的证据对案件定性既有印证作用,也可能具有反向作用,从而影响到证据收集方向的变化和调整。有的案件的侦查是在罪名不确定的情况下进行的,有犯罪事实,但如何定性尚不确定,最后或者以结果事实定性,或者以犯罪手段定性。例如犯罪手段中既有合同又有票据,两者都是诈骗手段,但票据是最后环节的犯罪手段,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最后取得钱财的手段来为案件定性,即以票据诈骗定性,而非合同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