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中客观归罪问题的探讨【杨佰林】

客观归罪问题探讨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是指犯罪系在特定主观意志主导下实施的,非主观意志主导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仅能认定为过失犯罪。一般而言,刑事犯罪先有了主观动机和目的,而后实施犯罪。普通刑案的立案,主要依托犯罪后果事实,结合行为手段事实来完成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认定,犯罪结果事实和行为手段本身即能揭示犯罪人的主观方面。

而经济犯罪主观方面的认识,财产后果事实只是认识主观的前提,单纯从财产后果事实得不出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非法占有目的之结论,因该财产后果事实本身是中性的,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需要结合行为手段方法并辅以推定方式完成,为财产后果事实附加上主观标签,贴上犯罪的标签,这一做法有时就被以客观归罪指称。

经济犯罪之“主观主导下实施的行为”的认定,情况要复杂的多,一个财产后果事实可能混杂着故意犯罪、合同违约、市场行情变化、政策调整、不可抗力、案外因素介入等多重原因,究竟哪一个原因导致了财产后果事实的发生并不容易确定刑事立案是从中单独挑出故意犯罪一个因素来立案置其他因素于不顾,这样就有可能与具体行为人在认知上存在差距,结局就是,钱还了就不犯罪,钱不能归还主观上就有犯罪故意,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而形成一般理解意义上的客观归罪。

普通刑案立案中的“认为有犯罪事实”包括三点内容,一是有犯罪发生,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犯罪是在行为人主观主导下实施的;三是对犯罪事实和主观方面均有证据证明,或能够据以推定主观。在普通刑案中,犯罪结果事实一般本身即能揭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而在经济犯罪中,通常仅以财产后果事实去涵盖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但该财产后果事实是否是犯罪结果在最终裁判前是不确定的。然而,在立案定性的框架下,为了满足主观方面的认定,侦查机关往往倾向于将财产后果事实直接等同于犯罪结果事实,进而反向推导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诈骗故意,涉案经济行为手段方法中的非法因素如欺诈就可能会被“放大镜”式地审查,欺诈与诈骗之间界限模糊、缺乏明确法律标准的特点会被人为地发挥利用,把财产后果事实直接等同于犯罪事实,把合同营利目的等同于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带上客观归罪的色彩将不可避免。

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经济犯罪案件有其独特的案发机制,这种独特性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犯罪的立案必须适应这一独特的案发机制;同时,在市场经济中,人们很难想象一起没有造成财产后果事实的行为会成为经济犯罪,对经济犯罪主观的考察只能从财产后果事实结合行为手段方法去认识,除此,没有别的途径。总之,对经济犯罪立案环节的审视无法完全按照普通刑案的立案路数去看,从一定程度上看,客观归罪在经济犯罪中是无法完全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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